![]()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11]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1-02-28 | 生效日期:2011-02-28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贸购展览品清单(略)
注: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
财政部
2011年02月2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