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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补助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0 | 生效日期:2004-12-20 |
各有关单位: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4]3号)实施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了3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 缓解了门诊医疗费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后重组,并按月缴费参保的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后重组并按月缴费参保的,可以为其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4000元,作为门诊补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逐月计入其退休职工个人帐户。
二、企业未按第一款规定缴纳门诊补助金的,其退休人员的门诊补助问题由企业自行解决。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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