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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01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主体凡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填制一份“一般缴款书”,就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国库,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二、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先缴后分”的缴库方式各级国库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库款后,将库款的30%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的70%划入省级金库.省级70%部分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01]118号)文件,返还各市的25%部分,仍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执行.
三、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有偿使用费缴库时限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从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中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逾期不交的,将退回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卷宗.
四、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的,以及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越项目支出范围或越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0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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