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长政办发[2004]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8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区安监局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计划、城管执法、供销社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把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将做好2005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
  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证》,否则即为违法销售。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烟花爆竹合法批发企业的备案,向社会公布合法批发企业名单、烟花爆竹限放的品种和规格;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销售(零售)单位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检查,负责《济南市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证(零售)》的核发。《济南市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证(零售)》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已批准的有合法资质的批发企业,要到市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申领《济南市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审批管理程序等由市安监局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工作
  为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质量和销售安全,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限制品种、控制规格”的原则,实行统一进货并限制烟花爆竹的销售规格、品种。统一进货即由具备合法资质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公布的批发单位从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货、批发和向销售(零售)点配送,零售单位凭销售许可证到上述批发单位进货。批发单位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质量,防止非法生产或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进入市场,全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规格和品种由市安监局拟定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根据“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市安全监管和销售管理体系,建立市、县(市)区、办事处(乡镇)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区域属地化管理,安全监管以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为执法主体,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烟花爆竹销售市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建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发改委、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协调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管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各自侧重的管理模式。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坚持方便市民、阳光操作,审批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销售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烟花爆竹安全行为。
  本通知所涉及内容为临时安全管理措施,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