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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收取犬DNA鉴定费标准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21 | 生效日期:2004-12-21 |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0号文同意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收取犬DNA鉴定费:
按照公安部要求,凡种用犬都必须进行DNA鉴定,此项工作由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承担、鉴于财政没有安排检测工作经费,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意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向申请犬DNA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DNA鉴定费,犬DNA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系血费:10元;
二、DNA提取试剂费及材料费:60元;
三、PCR扩增试剂及材料费:185元;
四、DNA测序费:60元;
五、仪器使用拆旧费:35元;
六、工时费:30元。 六项DNA鉴定合计收费380元/犬。
DNA鉴定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前必须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对警犬认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2]94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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