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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价费[2005]174号、杭财基[2005]566号、杭人防[2005]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13 生效日期:2005-08-01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区、县(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本通知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doc
   2、民用建筑范围.doc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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