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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省农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一)号牌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证书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行驶证工本费每本15元;

  2、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每本10元;

  3、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4、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机动车(驾驶人)牌证工本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收费单位要抓紧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要求,重新修订,另文下达。

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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