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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债字[2004]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2004-11-01
 

各结算成员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拟定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现予以发布。现就签约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凡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则需与我公司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见附件1)。

  二、凡属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尚不具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格,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应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债券交易“券款对付”清算代理关系,并且与签约的清算代理行和我公司共同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见附件2)。

  三、签约时间: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开始。

  四、结算成员可以自行取回协议文本,也可以要求我公司邮寄协议文本。签署后,请将该协议(一式二份或三份)连同单位和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回。我公司在收到协议文本后三日内签署完毕,并尽快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协议原件。

  五、签约相关事宜
  联系部门:托管部、财会部传真:88086356、88087894
  联系人:吴青、李扬、张慧凤、李海涛
  联系电话:010-8808634188087971-7973
  资金清算资料联系人:李振铎、马睿
  联系电话:88086328、88086274

附件1: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略)
附件2: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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