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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办发[2004]3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16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出让地,要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有关计算办法见附表)。
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其中:主城九区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内按市区分享出让金的总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本区域内的农业土地开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我市现有的出让金分配政策。对目前执行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政策,统一调整为在全额征收并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由市财政再进行返还。
四、从2005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70%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3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收入”下的“土地出让金”项;增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项(编号850103项),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其他土地出让金”项(编号850104项),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款(编号8503款),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六、鉴于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供地与缴款不能完全同步等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出让金分期征收的监管同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的有机结合,暂不改变现行征管模式,由市财政局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立土地出让金收入过渡户,委托市国土房管局代收土地出让金。
七、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通报。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对违反专账管理的,要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对违反支出范围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并将超出范围支出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要如数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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