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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人民银行、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阿府办函[2004]1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2004-10-08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人民银行、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制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4〕8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解决和支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工作任务。对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能有效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为此,各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与配合。对在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主动协商、积极配合的原则,在实践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确保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我州顺利开展。

  二、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
  (一)从即日起,州财政局指定商业银行(州农行)经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州政局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州财政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和资金筹集,并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州财政局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下岗职工,经办银行应在各县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为县经办银行,负责办理该贷款业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经办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负责辖区内下岗职工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贷款的发放。

  三、贷款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由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向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级财政和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办银行按信贷原则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应控制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经办银行根据规定确定。

  五、担保贷款损失责任
  由各县财政、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办银行受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如出现损失,经州财政局、就业服务机构及经办银行审核认定,由经办银行、省财政、州财政、县财政分别按20%、10%、35%、35%的比例分担。

  小额担保贷款是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州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对担保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担保基金封闭、安全、高效运行。各经办行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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