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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本省跨市(县)流动就业人员不得收取“招用外来劳动力调节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0]第2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2000-07-27
 

省劳动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据太原、阳泉等地群众来信反映,劳动部门对本省跨市(县)流动就业人员收取“招用外来劳动力调节费”。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9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晋发[1993]40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晋财综字[1998]96号、晋价费字[1998]第298号《关于征收“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凡符合《山西省允许和限制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目录》规定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交纳‘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规定,对本省跨市(县)流动就业人员不得收取“招用外来劳动力调节费”。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厅发[1997]356号《关于公布1998年度山西省允许和限制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及征收“招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通告》中第十条:“对本省跨市(县)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规定,属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应立即予以纠正。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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