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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办[2005]1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0 生效日期:2005-09-20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拟定的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出口退税负担级次。从2005年1月1日起完善现行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即核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由原来的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改为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于应由地方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中央调整负担比例后,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调整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年终由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专项上解。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关注和跟踪改革实施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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