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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成都市青龙场立交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0]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2 | 生效日期:2000-07-12 |
成都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青龙场立交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成交公路(20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成都市青龙场立交桥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83号文件批准从1998年12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试行收费,现试行收费已到期,由于青龙桥立交桥贷款、集资证明,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及试行收费财务收支审计文件未能按期办理完结,影响青龙场立交桥按期办理转正手续。为维护青龙场立交桥正常收费秩序,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同意将青龙场立交桥试行收费期限延长到2000年12月31日,延长收费期间,收费标准、收费站点维持原规定不变。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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