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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20 | 生效日期:2004-10-20 |
各中小企业:
近期,国家发改委拟安排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改善各类中小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开发新产品的条件,用于企业技术进步项目。凡在北京市注册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种所有制性质中小企业均可申请,现将申请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1、模具、热处理和表面处理等工艺专业化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2、为大型企业或重大装备提供配套产品,以及为油、电、煤、运所需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
3、促进农业产业化项目。
4、促进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现代制造业技术进步项目。
5、促进都市工业发展的项目。
二、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符合项目支持重点要求。
3、2005年上半年前能够完成的已开工在建项目,或2004年已完成项目。
4、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
5、对环境不产生污染。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对产生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出口;节约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三、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1、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占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2、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贴息资金额按照企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凭证规定的贷款金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实行一年期全额贴息,按年度拨付。每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电话表(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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