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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政办发[2005]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9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缓解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保持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本市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南水北调工程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工作,确保基金足额按时上缴,保证本市筹集任务顺利完成。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完成本市上缴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任务数额为54.3亿元,上缴年限和每年上缴的额度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上缴计划任务执行。
二、本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方式为从本市现行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照50%的比例上缴中央财政,不足部分从本市南水北调工程专户资金中划入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本市南水北调工程专户资金由上缴市级国库的水资源费等资金构成,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
四、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商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市和区、县各级水资源费的执收单位在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缴入市和区、县级财政国库的同时,将其中的50%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六、市和区、县各级水资源费的执收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缴款手续。具体缴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免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八、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及前期费中需政府投入的资金,可由本市南水北调工程专户资金上缴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后结余部分和基本建设投资等统筹安排。
九、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水北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政府
200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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