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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皖价费[2004]3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2004-10-19
 

省人事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86号)转发给你们,并在国家翻译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核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标准为:笔译翻译每人70元,口译翻译每人120元。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开支。除此以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安徽省物价局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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