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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传[200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1-03 | 生效日期:2001-01-03 |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2000年一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本着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省委五届第145次常委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开。
因取消屠宰税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屠宰税。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一定要把停征屠宰税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州顺利实施。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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