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2004]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2004-10-2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众多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和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列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范围是公办普通高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驻皖军校和成人高校普通班。
  2.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校举办者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贴息资金按“谁举办谁负担”的原则,省教育厅所属高校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部门办、市办高校贴息资金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3.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到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4.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合理控制高校借款总额。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不超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和借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2.招标确定经办银行。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其他高校及其举办者可按自愿委托的方式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纳入统一招标,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招标并组织实施。
  3.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省教育厅所属高校风险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其他部门办、市办高校风险金,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风险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长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周密部署,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省国家助学贷款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金融管理部门、经办银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新的助学贷款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办法。省教育厅要加强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指导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高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财务隶属关系,足额安排、及时拨付所属高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需的贴息资金和风险金。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各项经费。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50%的风险金由省财政承担,编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经办银行把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办银行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工作组,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严格办理贷款的周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做好相关工作。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组织编制全省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组织开展经办银行的招投标工作。要认真测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金额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将风险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并通报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记录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逐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
  各高等院校要尽快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国家助学贷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