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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企[2000]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我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财统[2000]1号)精神,为做好2000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交通、商业、医药、物资、地方金融(含集体融)、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提高财务信息的利用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做好企业财务处理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
文件精神,除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18%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军工三线搬迁企业在“九五”期间增值税、营业税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先征后返的政策;中央下放煤炭企业所得税仍按全额返还政策执行;其他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停止执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后,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范围内的新产品,各地可视财力情况,采取资本金投入或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扶持。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0]11号)精神,企业技术开发费在企业管理费中据实列支,每年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大中型工业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省以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同级财政根据其3年内项目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改造;经省经贸委认定和鉴定的新产品,经批准,同级财政根据其2年内企业新产品入库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3年。
4.企业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湘财企[2000]10号)精神,及时停止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停止实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5.取得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的通知》(湘财企[2000]9号)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如有差额,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费用的规定执行。

  二、搞好帐务核对工作,确保决算报表质量。
1.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资产,核对帐务,要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清理出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应在帐上如实反映,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及时处理。
2.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分别计算,省级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0.5%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州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企业应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货款回笼办法,在年终前抓紧货款回收,组织专门力量催收,最大限度减少应收帐款占用的资金。应收帐款中除企业破产、债务人死亡、判刑等并取得合法证明的可核销外,其他应收帐款均不得随意核销。
4.各市州要督促企业搞好盈亏结算,凡是己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都应体现在今年。企业应提和应分摊的费用应按规定如实列帐,防止盈亏不实;应交的税金应及时缴纳,不得拖欠应缴的税收。
5.做好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各市州财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企业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遵循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做好工资总额结算工作。企业进入当年成本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年初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进行结算,结算后的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15%的上线,也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按经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复的年薪制方案,严格考核兑现。

  三、按时编报年度决算报表,搞好财务分析。
1.按规范的统一报表要求,做好层层培训。我省2000年度财务报表由企业类、金融企业类、境外企业类、建设单位类、预算单位类五类报表组成。各类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表均已并入统一的2000年度财务报表范围。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工作要求,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在填报内容、管理方法、软件操作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各地应做好层层培训。
2.各市州、部门、各企业在编报好年度决算报表的同时,要注意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做好2000年度财务分析和财务情况说明。年度决算报表分别由市州财政部门(国资局)和省直主管单位汇编上报。企业类、金融企业类报表,各市州于200 1年3月21日前,省直汇编单位于2001年3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统计评价处,具体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分户、集团分户年度会计报表数据软盘、汇总会计报表,以及报表编制说明、企业代码更改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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