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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行费[2000]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经计委、人行各中心支行: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贸委,人行各中心支行、支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顿行政性收费,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实行减收: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规定地籍测绘收费标准的50%计收,即: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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