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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财库[200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2001-10-12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06号)的规定,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做好准备,现就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办法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需要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式样填制《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5)。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取得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才能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区直各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原则上单位变更银行账户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二、各单位在撤销银行账户后,由原开户银行提供撤销账户书面证明。撤销账户证明书是财政部门受理各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的依据之一。

  三、各单位在完成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手续后,需向财政国库部门报送银行预留印鉴卡备案。

  四、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不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申请表》,改为按本通知办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除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四部门非驻邕单位外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包括一般预算、预算外、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上述四部门驻邕以外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地市县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审批。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如原有关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办法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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