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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政办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办[2002]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昌州政办[2001]17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依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乡镇、本部门各类文件的印发工作。
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发的各种规定、决定、命令、办法等(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避免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拟订的规范性文件(草稿),首先要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否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WTO规则相一致。
(三)规范性文件中是否自行设定了行政处罚和自行规定了新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
各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要一并提交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以便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修改后,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以正式文件报同级政府及有关会议审议下发。如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时,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协调一致后,再上报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三、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查修订,不得上报,不得直接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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