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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财经[2002]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1-28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在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文之日(2001年10月26日)起,取消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补助。

  二、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的,只核个人零用钱用汇。外方邀请函必须注明出访费用的来源,不注明出访费用来源的,不予核汇。

  三、对预算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出国团组,由省直单位集中统一办理购汇手续,其他单位及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用汇。地方参加中央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其用汇原则上由中央组团单位负责,如需在地方办理的,必须提供中央组团单位的收费通知,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核汇。

广州市财政局
2002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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