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农[200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2002-01-23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函[2001]7号),为切实搞好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函[2001]7号)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200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任务的批复,我省被列入全国200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省。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既是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新的林业经营模式,强化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为认真搞好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目的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模式,带动我省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建立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全面推进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为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试点原则

  1.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已完成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划,将生态区位最重要,并且是集中连片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入试点范围。按林种分的护路林、农田防护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和按地类分的苗圃地、无林地不参加试点。各试点单位不得将省下达的试点面积平均分摊。

  2.明晰事权,分级负责,建立补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合理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事权、财权。中央财政对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既不包括对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林投入,也不包括对禁止商业性采伐所带来的全部影响进行补偿,而是对制约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理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一定补助。其他如因核减森林采伐限额带来的财政、林业税费及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减收和职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由试点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逐级作出书面承诺,自行消化解决。同时,地方各级财政要逐步建立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对已经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进行补助。

  3.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依法监督。各试点市(州)和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行之有效的资金使用、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依法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作用。

  4.注重政策,尊重意愿,不求一致。各试点市(州)和县(市、区)具体试点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要充分尊重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意愿,不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以保持国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好林区社会秩序。

  凡因核减森林采伐限额较大而要求退出或者减少试点面积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林业厅写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三、试点范围和规模

  1.试点范围:根据中央试点原则,我省试点范围为长江、湘江、资江、沉水、澧水及其主要一级支流的源头和两岸以及汩罗江、新墙河的源头和两岸、洞庭湖及大型水库周围、生态脆弱地区、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在这个区域范围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不大或林业生态重点工程项目比较集中的县(市、区)暂不进入试点范围。

  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批准,我省试点单位确定为67个县(市、区)、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2个县处级国有林场。

  2.试点规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的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分配各试点单位的试点面积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任务的通知》执行(湘林计[2001]105号)。

  四、试点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承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试点单位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2.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补助范围包括:(1)管护人员费用,(2)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费,(3)资源监测管理费、(4)林区道路维护费等。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平均按每亩每年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管护人员费用不低于补助标准的70%,人均管护面积一般为2000――3000亩;其他三项支出合计不高于补助标准的30%,具体支出比例、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五、试点要求

  1.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实现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是造福人类,惠及子孙的千秋事业。试点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真正将试点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2.认真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下达的试点面积和试点范围,以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认真编制本辖区内的试点实施方案。一要根据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准确界定纳入试点范围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地类、权属等,将省下达的面积分解到试点乡(场)、村,落实到山头地块。二要建立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分户登记卡,试点村要张榜公布农户的试点面积、四至范围和补助金额,接受群众监督。三要落实和稳定山林权属,凡确定的试点面积,应由原林权证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注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性质,不得以界定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借口,随意变更山林权属。土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有争议的不能纳入试点范围。四要由县(市、区)政府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补助协议,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管护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管护补助协议要作为检查考核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效绩,兑现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五要迅速建立试点范围内各小班林木、林地因子属性数据库,绘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分布图”。数据库磁盘和县(市、区)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分布图”应报省林业厅存档。

  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要在2002年1月30日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于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审批。

  3.严格补助资金的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各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是实行财政直拨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所有者或经营者手中,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是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同时要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和省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未按要求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单位,要扣减、停拨、直至取消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4.依法加强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保护情况的监管。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当地情况,依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试点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操作细则。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地籍小班管理,未经原区划界定各方和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小班界限,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占用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用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核和批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以流转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其性质。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等发生明显变化的,要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禁伐和限伐。在限伐区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前,必须严格依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履行审批手续。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监测,定期报告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消长、防护功能等动态变化情况。省林业厅每年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5.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国家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管理政策,实行财政补助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形成共识,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的形式要灵活多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采用办培训班、写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深入持久的宣传,努力提高宣传的影响和效力。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周边显目处,设立永久性标志进行公示。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试点市(州)、县(市、区)、乡、村要层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有关情况,对试点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以确保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1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