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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畲山卷烟厂与厦门卷烟厂联合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国税函[2002]4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5 | 生效日期:2002-10-15 |
罗源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反映的福州畲山卷烟厂与厦门卷烟厂联合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经请示省局,省局《关于福州畲山卷烟厂与厦门卷烟厂联合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342号)予以了明确。按此批复,对原畲山卷烟厂2001年度的税款征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有利税收和发票管理,对其2001年度尚未在罗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仍由罗源局负责征收,在罗源就地缴纳入库;对企业全部产权转让中转让存货的增值税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市局《关于对畲山卷烟厂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榕国税函[2002]158号)与此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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