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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α价格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5-03-16 | 生效日期:2005-03-16 |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进口药品重组集成干扰素α注射液(商品名:干复津)最高零售价格的函》(辽价函[200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向中国供应的重组集成干扰素α(原名为复合干扰素α,商品名干复津),经美国安进公司许可已改由日本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生产,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批准,因此,其价格可继续按我委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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