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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国资[2004]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5 | 生效日期:2004-11-05 |
各监管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解决一些省属国有企业由于企业管理层次过多而造成的机构臃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等问题,使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更清晰,层次更精简,组织结构更合理,主业更突出,以达到提高省属国有企业竞争力的目的,省国资委决定将全面清理整合省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提高核心竞争力。要有利于发挥省属国有企业的整体优势,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导向的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和优良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消除或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优化组织结构。要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管、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规避财务风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构建适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结构要求、职能定位明确、运作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
(三)依法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其中涉及企业资本金变动、资产处置或归属调整、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要依法征得有关利益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避免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的所属企业为多元股东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四)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结合,协调推进。要结合本企业的改革,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来推动这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形成一批产权关系清晰、管理层次精简、组织结构合理、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争取在2005年底前,原则上将省属国有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指省属国有企业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次)基本控制在三层以内。其中,小型省属国有企业,法人管理层次应控制为一层,经省国资委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二层,但不得突破二层;中型企业法人管理层次应控制在二层之内,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三层;大型企业法人管理层次应控制在三层之内,规模特别大的省属国有企业、属特殊性行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到四层。法人管理层次的第一层指省属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第二层指第一层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下同)的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或事业单位,下同);依此类推。非法人管理层次(指省属国有企业按管理从属关系自上而下与各非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次)也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尽量减少。省属国有企业二层及以下企业的联营、参股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工作措施和途径
(一)对三层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次。
(二)对所属企业中的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管理不善、负债率高、投资回报率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改制、出售、解散、实施破产等方式清理或退出;因债务、担保等原因难以注销或实施破产的,可先歇业,避免产生更大的资产损失。
(三)对所属企业中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整合,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
(四)对挂靠在所属企业、没有资本纽带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应解除挂靠关系,其中因生产经营需要确立长期合作或委托经营等关系的,可按市场化原则依法签订协议。
(五)要从严控制新设三层企业,原则上不设四层企业,从源头上避免企业管理层次增多。特
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进行必要的分析或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管理和控制到位。设置第四层企业必须报省国资委批准。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对外投资功能。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单位不得再对外投资。
四、所属企业(包括国有产权)退出的处理
(一)对可利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退出的所属企业,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积极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如某一省属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符合另一省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需要,的,双方可协商,通过收购、资产(股权)置换、互相持股、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省属国有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之间也可进行此类资产重组。
(三)对非主业的所属企业,可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退出。出售、转让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执行。
(四)对拟通过破产形式退出的所属企业,可依法破产;符合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申请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
(五)对应当退出但目前暂不具备条件退出的所属企业,可通过减少所持股权、不再增加投资、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等方式逐步退出;也可暂由该省属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机构集中管理,逐步清理、退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按原管理体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做好基础性工作。省属国有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理清所属企业的数目、产权关系、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做到摸清家底、掌握情况、明确难点、有的放矢。
(三)认真制订方案。省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工作的目标、步骤、时限、范围和措施,将此项工作纳入企业三年改革改制整体方案。
(四)有关政策处理。此项工作涉及的土地、房屋等权属转移,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庆的契税等减免政策;涉及不良资产和呆坏帐核销的,可按省国资委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并经国资委审批准后予以核销。
清理整合省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减少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次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及时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尽力予以协调,对好的经验及时加在总结推广。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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