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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府厅字[2003]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在2003年11月18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关于“市县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要比照2001年乡镇煤矿整治的做法,专门制订整治方案,全面进行整治,由所在地政府逐级验收,合格的经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不合格的予以关闭”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整治标准
  全省范围内的现有设区市、县(市、区)属国有煤矿,和未参加2001年乡镇煤矿停产整顿专项整治的原设区市、县(市、区)属国有煤矿改制重组煤矿(以下简称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皆属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及验收的标准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比照2001年乡镇煤矿整治中的分工职责负责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整治工作程序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四证”审核、自查整顿、逐级验收、省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四证”审核。
  本方案印发后,全省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填报“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有关情况调查表”,连同“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隶属关系上报县(币、区)、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核实。核实后的材料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12月底前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等部门,对矿井有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审批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只有通过了“四证”审核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方可进入到自查整顿阶段。对本通过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自查整顿。
  对通过“四证”审核的矿井,凡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A级或B级的,以边生产边整改的方式进行专项整治;凡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C级或D级以及尚未进行评估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取得参加本阶段整治资格的矿井,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查找本矿随在的问题,制定完善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逐项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所辖煤矿进行整改。
  (三)逐级验收。
  1.矿井按规定整改到位后,由煤矿企业写出整治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明确的矿井有关图纸、作业规程、灾害防治措施、救护协议等资料,上报当地政府申请验收。其中,县属国有煤矿和已改制重组的原县属国有煤矿向县(市、区)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设区市属国有煤矿向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已改制重组的原设区市属国有煤矿是向所在县(市、区)申请县级验收还是直接向设区市申请市级验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定。
  2.县(市、区)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接到煤矿企业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安排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赴煤矿现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进行逐条验收,按“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报审表”。“币。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验收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报县(市、区)煤矿整治领导小组和政府签署意见。
  根据对参加本次专项整治矿井的验收情况,县(市、区)政府必须形成“验收合格”、“停产整顿”或“关闭”的意见。属于关闭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属于停产整顿的,必须明确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6月30日),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否则依法予以关闭;属于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将资料上报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3.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接到县(市、区)或煤矿的验收申请后,比照前述规定的县(市、区)的验收程序和要求,逐矿进行市级验收,填写“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报审表”和“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验收麦”。对验收合格的煤矿,由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将资料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省级验收。
  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比照前述规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逐矿进行省级验收,填写“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验收表”和“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省级报审表”。对验收合格的煤矿,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省政府批准。
  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设区市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的验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四部门对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及时将省政府的批准情况告知各设区市。
  凡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即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恢复正常生产。

  四、时间安排
  本次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于2004年7月底前全部结束,其中,“四证”审核工作要求于2004年2月底前结束,煤矿自查整顿工作要求于2004年6月底前结束,逐级验收工作要求于2004年7月15日前结束。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矿,一律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凡在本次专项整治过程中被要求停产整顿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未经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整治期间,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整改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和监察。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所属煤矿职工的思想工作,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可以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其它业务培训;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从本级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矿井关闭后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妥善解决关闭矿井的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
  (四)凡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行放宽标准行为的,一经发现交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验收过程中,不得借机向煤矿收取任何验收费用,也不得搭车向煤矿收取其他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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