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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综合服务公司行政处和山东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挂牌情况的复函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资产权函〔2005〕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31 | 生效日期:2005-01-31 |
山东省(鲁财)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综合服务公司及山东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挂牌转让事宜的汇报》(鲁财产权函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实施企业主辅分离定向协议转让国有产权行为的,购买方实际缴纳的款额以转让成交价格扣除经职工本人同意将经济补偿金用于入股部分资金后的金额确定。职工同意转股本有效证明由出让方认定,并监督改制企业办理经济补偿金入股手续。对职工入股的经济补偿金,受让方必须出具收据。否则,产权交易中心不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对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在只征得企业职工一个受让方时,按照主辅分离改制职工购买产权的方式处理。对征集到多个受让方的,最终受让方必须以成交价格支付价款,不得扣除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该费用由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国资委的支付通知划至出让方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安置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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