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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发[2004]11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9-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毕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股东(合伙人)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为有执业备案证明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将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交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营业执照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表报送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还应将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为有执业备案证明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报备。
三、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注销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30日内将注销原因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交回核销。
四、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变更后,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规定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五、对税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将合并、变更、注销相关内容报备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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