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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7]89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7-05-25 | 生效日期:2007-05-25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受让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4,118,369股(占总股本37.87%),合计持有其40.57%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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