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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银监办通[2004]281号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2004-12-07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结合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发展趋势,银监会决定继续开展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在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合并重组后的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在达到银监会规定的准入条件后可以申请设立城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各项筹备工作由其董(理)事会负责,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应对各项筹备工作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开业两个阶段,并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申请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申请社”)应真实、有效地做好资本金的募集工作。
  申请筹建时,申请社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3%(按五级分类提取损失准备后计算,下同);申请开业时,申请社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申请社应以股本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与合理化为原则,在扩增资本的同时优化股本结构。
  (二)申请社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良好的资产质量。申请筹建时,申请社的资产规模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5%(五级分类口径,下同)。申请开业时,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0%。
  申请社应有效处置历史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足各类风险准备金,不得将损失类资产的风险带入城市商业银行。
  (三)申请社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对于累计经营亏损,应首先冲销原城市信用社股东权益,不足部分由原股东或地方政府以现金方式补足。
  申请筹建时,申请社应具备良好的经营基础和发展能力,有关经营指标不应低于现有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其中人均资产至少应达到600万元人民币(经济欠发达地区至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末的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高于1.35%,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0.2%,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8%(利润的计算以足额提取当年各类贷款的损失准备为前提),利息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
  (四)申请社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其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贷款集中度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应满足有关监管要求。
  (五)申请社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
  申请社应构建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申请开业时,其董事会至少应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申请社对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要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机制,设立专门的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并要制定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六)申请社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应健全有效,业务经营依法合规,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未发生大案要案。
  (七)申请社应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社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应披露和分析申请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
  3.筹建方案;
  4.申请社的股东大会、董(理)事会决议;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和股权评估报告;
  6.筹建组成员名单及履历;
  7.当地政府意见;
  8.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所在地银监局对申请社提交的有关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城市商业银行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股东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股东投资资格审查报告;
  3.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以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4.城市商业银行章程;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由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转任的,应附离任审计报告;按照银行章程规定拟设置的各类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6.股东之间、股东与拟任董事之间、股东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拟任董事之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等关联关系的情况报告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控制城市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7.内部部门设置情况和主要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
  8.开业后3年的经营管理发展规划及资本补充规划;
  9.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银行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0.与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设施安全有关的资料;
  11.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所在地银监局应对筹建工作进行验收,并对申请社进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及财务状况的全面现场检查。
  (六)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符合开业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开业后,应将其申请开业的有关资料连同验收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报银监会备案。
  (七)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所在地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公告。
  城市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各银监局应及时受理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申请文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银监发[2004]28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准确把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查其清产核资、股权评估以及风险处置的全部过程和结果,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在审查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工作程序,各银监局局长应承担第一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监分局。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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