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2004-11-04
 

各银监局:
  为促进我国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城市用社风险处置工作,银监会决定继续开展规范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一法人社是指同一城市内的多家城市信用社,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并重组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单一法人社在符合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设立,并以所在城市的名称命名,全称为“××市(州)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市(州)城市信用社”,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单一法人社。

  二、单一法人社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并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申请设立单一法人社的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真实、有效地做好资本金的募集工作。
  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3%(按五级分类口径提取损失准备后计算,下同),申请开业时,资产五级分类基本准确,损失准备提取充足,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申请人应以股本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与合理化为原则,吸收多种成份资本加入,在扩增资本的同时优化股本结构。
  申请人应要求拟入股企业均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运行机制,充分披露关联关系,并对其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重点审查,有关审查报告应提交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
  (二)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资产质量状况应当良好;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不良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8%(含,五级分类口径,不同)。申请开业时,不良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5%(含)。申请人应加大对历史风险及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处置力度,必须提足损失准备金,不得将不确定性风险带入拟组建的单一法人社。
  (三)申请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有关经营指标不应低下现有单一法人社的平均水平,其中人均资产一股应不低于500万元,提出申请前一年末的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0.2%,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4%,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超过1.4%。
  (四)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其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应满是有关监管要求。
  (五)申请人应当建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六)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应当健全有效;申请人对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机制。
  (七)申请人应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选。

  三、设立单一法人社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所在地银监司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单一法人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社的名称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相关城市信用社同意参加合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文书;
  5.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6.拟定的筹建组成员名单和履历;
  7.当地政府意见;
  8.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单一法人社的筹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征求拟设立单一法人社所在地银监分局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
  (三)单一法人社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单一法人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单一法人社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城市信用社章程草案;
  3.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资料,由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转任的,应附离任审计报告;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股东投资资格审查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
  6.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以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7.长期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
  8.内部部门设置情况和主要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
  9.股东之间、股东与拟任董事之间、股东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拟任董事之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报告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城市信用社的关联股东名单;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1.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12.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所在地银监局应对申请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六)单一法人社的开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核准,抄报银监会,抄送设立地银监分局。
  (七)经批准设立的单一法人社,由所在地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进行公告。
  (八)单一法人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各银监局应及时受理设立单一法人社的申请文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准确把握设立单一法人社的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查其清产核资、股权评估以及风险处置的全部过程和结果,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在审查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工作程序,各银监局局长应承担第一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