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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4-08-22 生效日期:2004-08-22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中银重[2004]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检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对外简称中国银行。

  二、同意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三、同意你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86,390,352,497.83元人民币。

  四、核准肖钢任你行董事长,李礼辉任副董事长、行长的任职资格,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按规定程序另行核准。

  五、你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待创立大会通过后,报我会核准。

  六、你行改制后业务范围与资格、营业地址不变。

  七、同意你行境内分支机构名称中总行名称部分随总行名称做统一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亦可对外简称为“中国银行+××分行”等,毋须单独报批。你行分支机构更名及换发金融许可证工作可在总行更名后一年内完成。

  八、你行应特此文到中国银监会换领金融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不变),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你行改制后的有关变更事项,由你行统一对外公告,分支机构毋须单独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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