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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塔城市国际边贸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公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意见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5]2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塔城市国际边贸商城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鉴于你公司已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重组方案,且承诺三年内不转让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我会原则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1.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本豁免在下列条件实现后正式生效:
1、你公司完全放弃因股权转让协议10.3.3条约定的情形而享有的解除协议权利;
2、你公司与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经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协议约定的有关生效条件全部满足。
四、你公司应当将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在我会指定报刊一并公告。
五、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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