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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5-09 | 生效日期:2011-05-09 |
丽水市区各机动车销售单位: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5号)第三条,我局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1年5月15日以后销售汽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在网上开票系统中点击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后,必须在纳税申报表“申报人声明”栏中点击“配置”按钮,在弹出的列表中准确选择所售车辆的配置信息。如果列表中的内容不能准确描述所售汽车的主要配置,必须在纳税申报表“申报人声明”栏中手工录入所售汽车的主要配置信息。打印出纸质申报表后,必须在申报表的配置信息上加盖机动车销售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若代理购车人申报的,则加盖在“代理人(章)”一栏。
咨询电话:2293197、2293237。
特此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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