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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地税收[2011]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5-19 | 生效日期:2011-05-19 |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今年2月份起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其实际入库金额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支付比例暂定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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