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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出售竞标情况的报告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巴南府发[200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你厅2001年2月8日转来吴家农、程贻举副市长对市作家协会副主席余德庄来信的批示要求,现将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参与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出售竞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出售竞标经过
重庆东方红化工厂是我区国有企业,被市列入首批企业破产计划。经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裁定破产,并指定成立了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清算组,要求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变卖和分配。
宣告企业破产后,区里专题研究了破产企业处置资产事宜。决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竞价整体出售,以竞价高者为中标者,同时对成交后签定正式协议的主要内容、保证金、定金、交款时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清算组在巴南电视台发布了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财产变卖的公告后,共有两个企业有意购买东方红化工厂全部破产财产:一是重庆吉力电装品厂,二是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见附件一),竞卖起价为区改制办批复的底价730万元。这两个企业均与破产清算组签订了《资产出售工作协议》(见附件二)。
2001年元月19日上午,破产清算组对重庆东方红化工厂资产实施竞卖。参与竞买的有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和重庆吉力电装品厂。竞标从730万元起价,以每次不低于5万元差价进行竞价。经过15轮竞价,最后,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以8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的整体资产购买权(见附件三)。
二、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清算组与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所签《资产转让合同》失效的原因
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获得重庆东方红化工厂整体出售购买权后,按《资产出售工作协议》规定,竞卖结束后的当天下午,出让方重庆东方红化工厂破产清算组即与受让方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见附件四)。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清50万元定金”。因此,世珉水处理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于当日交纳50万元定金。事实是:当日,该公司交了一张支票给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区经委主任杨廉之)次日到银行发现该公司交付的支票是一张空头支票,帐上仅有2000元。清算组认为,该公司这种作法一是不诚实,带有明显虚假成份;二是据此认为,该公司不具备购买东方红化工厂资产的实力。当日该公司也未以另外的方式支付50万元定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乙方未按上列期限付清价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该合同不生效。据此,清算组于元月21日致函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指出其未按合同规定在期限内交足定金,所签的《资产转让合同》无效,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谭礼明收函并签了字(见附件五)。
三、我们的看法和意见
巴南区历来十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去年成功地举办了首届巴南投资贸易洽谈会;积极组团参加了市里举办的“一会一节”等经贸活动。今年,我们又主动请缨,承办市“一会一节”期间两项重要赛事:宗申摩托车越野赛和首届家具博览会,共目的就是想进一步扩大巴南知名度,树立巴南新形象,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巴南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我区大力开展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因此,我们对包括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中外客商来区投资,持真诚的欢迎态度。对于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来我区竞标流产一事,我们认为责任在对方,主要理由是该公司未履行《资产转让合同》,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50万元定金;同时,据我区有关部门了解,该公司不具备购买东方红化工厂资产的实力。如由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收购东方红化工厂,势必对该厂破产后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决定按规定依序由参加投标的第二家企业重庆吉力电装品厂收购东化厂,价格为其投标的850万元。如果吉力电装品厂不愿购买,则面向社会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投标。届时我们真诚地欢迎包括重庆世珉水处理材料公司在内的广大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
特此报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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