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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政办[2006]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3 | 生效日期:2006-02-23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做好此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要指导拟关闭破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编制关闭破产预案,规范操作,防止弄虚作假,切实做到破产实施方案不落实不得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不得进入破产程序,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不得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和重组方不落实不得进入破产程序。要高度重视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按国务院要求完成关闭破产工作。
安徽省政府
2006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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