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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资[2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2007-01-18
 

番禺区国资局、从化市经贸局,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省国资委《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资函〔2006〕487号)转给你们,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的实际,一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去年下半年全省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抓好政策性破产项目,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08年第二季度前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工作。

  二、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明确工作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能,对尚未完成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特别是迟迟未正式启动破产程序的项目要逐一专题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抓紧组织实施。

  三、妥善安置职工和维护社会稳定。对纳入政策性破产项目的企业要求做到:一是凡职工安置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实操程序;二是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是要将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纳入考核,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规范操作。企业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要配合企业加强与债权金融机构、劳动社保部门、法院等有关单位沟通,在债务处置、资产变现、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问题上形成共识,争取主动,以利于推进,并要规范操作。
  请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将属下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的近期情况综合后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委改革重组处。

附件: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州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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