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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政办发[2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2006-01-1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改制过程和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改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企业改制过程和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忽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明显削弱;有的企业改制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企业改制过程和改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
  (一)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对企业改制过程和改制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在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正常生产的企业,必须按改制前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改制前的隶属关系由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改制完成后,在办理企业移交属地管理手续时,必须明确企业新的安全生产监管隶属关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

  (二)督促改制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改制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投入政策,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切实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努力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严格执行“三同时”(企业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审查验收关。对设计未经审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加强培训。要认真做好对改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切实加强对高危行业改制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地区国有煤矿改制情况,切实加强对改制后国有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矿改制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的规定,对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组织生产。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行业的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改制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国有改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督促改制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三、全面落实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在改制过程的安全生产,由改制时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改制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明确企业新的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企业内设安全管理机构不散、安全管理人员不减,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

  (二)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4号文件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及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加强事故隐患治理,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管理作用。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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