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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马政办[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06-06-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改制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现结合我市事转企改制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

  二、参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程序
  1.改制单位应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2.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明确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的意见,同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4.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6.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7.改制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对不良资产作账销案存处理,单独设账,并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四、不良资产移交
  1.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必须全部移交。在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改制方案后30天内,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改制单位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全部及时移交到市建设投资公司,移交单位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但改制单位及改制后的新单位对移交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
  2.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管理职责。
  3.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集体决议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
  4.市建设投资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同时,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不良资产处置
  1.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参照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帐销案存的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
  3.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经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后,作销案处理。
  4.债权的处置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催讨。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经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后,作销案处理。对于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经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对该债权作销案处理。
  5.股权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股权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或该股权的评估价。

  六、档案管理
  市建设投资公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档案。不良资产核销与处置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七、监督检查
  市建设投资公司应接受市财政局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局对市建设投资公司、主管部门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建设投资公司、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八、相关责任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七)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八)泄露商业秘密;
  (九)非法牟取个人利益;
  (十)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政府
20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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