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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资批[2006]1495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7-18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施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请示》(中国华电财〔2006〕927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7月10日召开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意公司A股非流通股东共将2.295亿股支付给A股流通股股东。其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支付16890.2044万股、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支付5420.5842万股、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19.2132万股,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支付119.9982万股。
二、公司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仍为602108.42万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仍为602108.42万股。其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290097.3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8%;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84923.81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1%;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134.46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持有1880.00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社会公众股(A股)73970.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2.28%;社会公众股(H股)143102.8000股,占总股本的23.77%。
三、公司股改事宜根据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证监会确认对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异议。
四、公司应于股改实施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重订的章程,在股东大会后10日内报我部备案并换领批准证书。
五、公司所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企业再投资确认手续。
六、公司股东股权处置及相关事宜应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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