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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塞拉尼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变更董事会人数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商资批[2006]1475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2006-07-14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塞拉尼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董事会人数变更的请示》(沪外资委协〔2006〕21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塞拉尼斯(中国)技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方塞拉尼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CP CRYSTAL美国控股公司,同意股权转受让双方于2006年1月2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3000万美元,BCP CRYSTAL美国控股公司出资3000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BCP CRYSTAL美国控股公司需按照原批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和时限缴纳。

  三、同意公司董事会人数由3人变更为4人。

  四、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6年3月8日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公司原章程除本次所作上述相应变更外,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文到我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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