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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1-07-06 | 生效日期:2011-07-06 |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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