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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10]31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1-07-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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