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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1-05-19 | 生效日期:2011-06-01 |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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