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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企便函〔2011〕2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1-10-13 | 生效日期:2011-10-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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