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1〕1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11-28 | 生效日期:2011-11-01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