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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税〔2011〕1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2011-11-0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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