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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食药监法[2012]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2-02-15 生效日期:2012-02-15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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